乐高人仔的商标之争……
发布日期:2023-12-26 09:15:05
在当今快速发展且竞争激烈的玩具行业中,知识产权和品牌识别度成为了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而近日,位于卢森堡的欧洲联盟法院对BlueBrixx提交的宣布乐高小人仔3D联盟商标无效的申请做出了裁决。
自1978年首次推出以来,乐高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在使用其标志性的小人仔(minifigures)作为其产品的一部分。
这些以其独特的形象和可互换的设计元素,在全球范围内赢得了无数儿童和成人的喜爱,而且成为了乐高品牌的一个标志性象征。
为了保护其设计不被模仿或复制,乐高集团曾在欧盟申请并获得了这些小人仔的3D形状联盟商标。
然而,在保护这一标志性形象的过程中,乐高集团也面临着来自各方的挑战和争议。
01 诉讼起源
2000年,乐高集团为其小人仔设计注册的3D联盟商标,以防止其他公司制造相似的产品。
*3D联盟商标是指在欧盟范围内注册的一种商标形式,它保护的是产品或包装的三维形状。这种商标旨在保护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当一个产品的形状或其三维设计具有足够的识别性和独特性时,它可以注册为3D联盟商标,从而为注册者提供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未经授权复制或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形状。
而BB Services GmbH(旗下拥有Bluebrixx和Modbrix等积木品牌)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宣布该商标无效。
他们的理由是乐高小人仔的设计纯粹基于其技术功能,而根据欧盟法律,纯技术功能的形状不能注册为商标。
在此之前,已经有多个制造商尝试撤销乐高小人仔的3D商标保护。其中,Best-Lock公司在2013至2016年间进行了尝试,但并未成功。鉴于与其他玩具相关的一些最新裁决,BlueBrixx认为有理由再次提交撤销申请。
不过,在2021年6月25日,欧盟知识产权局完全驳回了这一申请。
随后,BlueBrixx于2021年8月3日对此决定提出申诉,但在2022年3月这一申诉也遭到全面驳回。
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BlueBrixx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未能充分证明该商标仅由商品种类所决定,即只能以已知和受保护的形式被制造或展示。
回顾2022年8月,乐高集团与德国玩具公司Steingemachtes之间的争议部分涉及相同问题,当时法院仅将乐高小人仔及Qman、Linoos和Cogo的相关实例视为玩偶而非积木玩偶。
对于可拼接性等方面的考量,在当时的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看来并不重要,欧盟知识产权局及其申诉委员会对此案也持相似观点。
因不接受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BlueBrixx最终将该机构告上了欧洲联盟法院。
BB Services GmbH申请宣告自2000年4月18日注册的乐高小人仔3D欧盟商标(注册号50450)无效。
他们主张该商标仅由于商品本身的自然形状而被注册,并且为了获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形状,因此根据规定应当被视为无效(根据EC No 40/94条例的第7(1)(e)(i)和(ii)条,现在是欧盟2017/1001条例)。
申请人BB Services GmbH要求法院撤销之前的决定并宣告该商标无效,而欧盟知识产权局和LEGO Juris A/S则请求法院驳回申请。
大约两周前(2023年12月初),欧洲法院(EuG)作出裁定,驳回了BB Services GmbH的上诉,维持了乐高小人仔的3D联盟商标有效性。
法院认为,虽然乐高小人仔包含技术功能,但其整体设计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品牌识别性。
欧洲法院的详细裁决内容显示,法官们在考虑裁决时,特别评估了乐高小人仔的关键组成部分及其技术特性。
最终,法院决定维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原决定,拒绝宣布商标无效,并要求BB Services GmbH承担诉讼费用。
02 核心争议
商标的有效性是此案的核心争议。
一些竞争对手认为,乐高小人仔的设计是由其功能性决定的,即它们的形状是为了能够让小人仔与乐高积木系统兼容。
根据欧盟法律,如果一个形状的必要性纯粹是由于其技术功能,那么这个形状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竞争对手因此主张,乐高小人仔的3D形状商标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BB Services GmbH的商标撤销申请最初是针对所有三个注册类别(第9类:装饰磁铁、电脑游戏、可下载的电脑游戏以及载有数据和信息的媒体;第25类:服装、鞋类、头饰;第28类:游戏、玩具)提出的。
对于第9类和第25类,法院立即驳回了请求,因为在这些领域,法院认为没有必要设计出与乐高小人仔相同的产品,并认为存在足够的设计自由度。由于BlueBrixx未能提出合理的删除理由,这两个类别的诉讼被判为不成立。
对于第28类,欧洲法院采取了更为细致的处理方法。
法官确认,申诉委员会正确地认为相关人物属于第28类“游戏和玩具”下的玩具人物,但同时指出有必要确认,该人物还是一个与乐高集团积木系统兼容的“积木人物”,属于“游戏和玩具”下的一种商品小类。
这是最高法院首次确认,小人仔不仅仅是玩偶,而是积木人物,这一点是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其理由中曾否认的。
法院的这一判断明显与该机构的评估不同,并在判决理由中指出其在评估中的错误,即应该也考虑小人仔作为积木人物的方面。
酷玩潮也简单阅读了判决文件(你可以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看到英文内容),梳理了一下涉及的以下几个关键性问题:
1:商品的本质
法院首先考虑了商品的本质,即这个小人仔是否只是作为“游戏和玩具”中的一个玩偶,还是作为一个可以与乐高其他模块兼容的“互锁建筑玩偶”。
法院最终认为,该小人仔具有双重性质,既可以作为一个玩偶单独使用,也可以作为互锁建筑玩偶与其他乐高组件兼容。
2:商标的关键特征
商标的关键特征是否仅限于使其具有人形外观的头部、身体、手臂和腿部,还是还包括头上的凸起、手上的挂钩和脚和腿后部的空洞等更具技术性的元素。
法院认为,这些技术性特征也是小人仔的关键特征,对于其作为互锁建筑玩偶的功能至关重要。
3:形状是否源于商品的本质
法院考虑了这些特征是否源自商品本身的本质。
法院认为,尽管某些特征(如头部、身体的形状)可能源于玩偶的自然形状,但其他技术性特征(如连接部件)则提供了超出纯粹玩偶功能的技术结果。
4:形状是否为获得技术结果所必需
法院考虑了这些形状是否为了获得特定的技术结果而必需。
尽管乐高小人仔的某些特征确实是为了实现互锁和模块化设计而设,但法院认为,也存在其他非技术性的、装饰性或想象性的元素,这些元素同样构成了商标的关键特征,而这些特征并不是获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
简单讲,就是法院认为,虽然小人仔的某些部分确实是为了技术功能而设计的(比如手臂和腿部的移动性),但整体设计包含了足够的独创性和品牌识别性,超出了纯粹的技术功能。
综上所述,尽管法院发现了欧盟知识产权局在评估商标的本质和关键特征方面的某些评估错误,但最终认为,由于至少有一个关键特征不是获得技术结果所必需的,所以该商标符合注册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BB Services GmbH的全部诉求。
03 乐高全胜了吗?
尽管法院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论点,但也做出了一些基本裁决,这些裁决可能不会令乐高集团满意,因为法院首次明确了构成乐高小人仔的具体特征。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桶状头部、短而方形的脖子、梯形、平坦和方形的身体以及手臂、手、腿和脚的特殊形状被视为乐高人物的特征。
尽管存在技术限制,但法院认为这些特征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自由空间。因此,法官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乐高商标的认可。
法院在其判决理由中还说明,“必须确认,有争议的人物的头顶上的凸起、可握手以及腿的背面和脚下的孔洞,鉴于其作为‘积木人物’的本质和其技术功能——可建造性和模块化——是商标的重要特征。这些特征被证明对人物的兼容性及其与其他商品组合使用的适用性非常重要。”
这一点可能让乐高的代表在法庭上感到紧张,因为法官描述了构成小人仔的关键特征,而这些特征公司以前更愿意保密。
此外,欧洲法院再次批评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认为它没有充分考虑上述点。这基本上意味着这些点是技术性的,不应该用来评估一个商标。
然而,欧盟知识产权局确实确认了另一个决定,该决定由法院进一步强调:乐高的商标并不赋予其禁止其他制造商销售与该系统技术兼容但外观与注册商标不同的积木人物的权利。此外,玩具人物与任何积木系统的可能兼容性无论如何在商标法意义上都不应该被垄断。
这一判决对乐高集团来说可能特别重要,因为它未来可能会大大增加阻止其他制造商生产类似人物的难度。
这是首次通过法院定义乐高小人仔的构成,同时说明了对这些人仔来说并不典型的标准,而这些标准是积木人物的典型特征。
其他制造商可以将来引用这些标准。
04 行业影响
这些裁决加强了乐高集团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其创新和设计得到认可和保护。这不仅有助于乐高保持其产品的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还鼓励了其他公司在设计和创新方面投入,因为它们可以看到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
乐高小人仔被认定为具有独特性和标志性地位,会影响玩具行业内的标准,其他公司可能需要更加小心地确保他们的产品设计不侵犯乐高的商标。
这一决定也会对乐高的竞争对手产生影响,特别是那些可能依赖类似设计来吸引消费者的对手。他们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自己的产品线,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尤其对于众多国内积木品牌来说,人仔的设计,会一直是一把悬在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同时,这些判决为未来的类似案件设定了先例,为其他公司提供了有关如何保护他们的创意和设计的指导。这些案件的结果会被引用为后续类似争议的参考。
总的来说,这些裁决会在知识产权保护、行业竞争格局、消费者认知等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并可能对玩具和其他创意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参考资料:curia.europa.eu、promobric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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